无棣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第一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次,由主任负责召集主持。根据工作需要,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,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。
第三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提案,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,交由主任。主任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,对提案进行讨论。
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。
第六条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。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。
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、审议、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,应予以回避。
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。
第十条各类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。
无棣县博物馆
2023年2月1日